6月4日,自然资源部网站发布《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对完成2019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省份,在核算计划指标基础上再奖励10%;对任一项任务未完成的核减20%。
自然资源部公布了2020年共奖励1.7万亩土地计划指标,共10省市获得表扬,其中,河北省衡水市,浙江省杭州市,福建省龙岩市,湖北省武汉市,云南省昆明市分别奖励0.2万亩,上海市长宁区、将浦东新区受到表扬,但不需要安排奖励指标。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此次政策实际上对于土地的供应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部分城市来说,后续若是土地闲置情况较多,或者未开工的数量较多,会影响后续的土地供应和交易。而从房企角度看,需要积极关注各级政府在闲置土地处置方面的力度,有利于判断土地供应的规模和节奏。另外企业拿地的时候,更要注重对项目的管控,以争取土地供应的支持。
防止产生新的批而未供土地
除了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通知》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既算“增量”账,更算“存量”账,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推动全面高质量发展。坚持分类保障——对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在用地批准时配置计划指标;对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以当年处置存量土地规模作为核定计划指标的依据,加大存量盘活力度。
土地配置方式包括:
1.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如,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
2.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配置计划指标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其中,对2017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计划指标;对2018年以来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30%核算;对纳入本年度处置任务的闲置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
3.落实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各省(区、市)审批批次用地时要明确具体项目,防止产生新的批而未供土地。
4.鼓励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杭州、武汉、昆明等各获0.2万亩用地指标奖励
与此同时,《通知》设置了奖励政策,对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显著、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土地利用秩序良好的市县,奖励用地计划指标。
根据自然资源部公布的奖励指标,河北省衡水市,浙江省杭州市,福建省龙岩市,湖北省武汉市,云南省昆明市分别奖励0.2万亩;江苏省张家港市、泗阳县奖励0.2万亩;江西省安福县、赣州市赣县区奖励0.2万亩;湖南省道县、资兴市奖励0.2万亩;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奖励0.1万亩;上海市长宁区、将浦东新区受到表扬,但不需要安排奖励指标。
对完成2019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省份,在核算计划指标基础上再奖励10%;对任一项任务未完成的核减20%。各省(区、市)须继续完成2020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2017年底以前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要达到15%以上(年内核减批文量不作为任务完成量,但可动态核减本年批而未供任务基数),闲置土地处置率要达到15%以上。任一项处置任务未完成的,下一年度核算计划指标时核减20%。
此外,继续安排每个贫困县计划指标600亩,专项用于脱贫攻坚,不得挪用。
自然资源部同时公布了关于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认定标准。
5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任务:
(一)将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
(二)将土地供应给政府平台公司、征拆办、开发区管委会等无实际建设项目的单位的;
(三)违反规划以公园、绿地或空闲地等用途为名虚假供应土地的;
(四)在系统中录入虚假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导致重复计算批而未供处置量的;
(五)其他违反土地供应法规政策的行为。
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须符合以下3种情形之一:一 是动工开发。即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 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 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二是通过有偿或无偿方式由政府收回闲置土地。三是通过置换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
这也意味着, 未依法取得动工开发的手续,无施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实际未动工或未达到动工认定标准的;政府未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或者未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 议的; 对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仅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等方式进行了处置,但仍未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