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住宅质量缺陷保险”,直指“出问题维权难”痛点)
建立住宅质量强制保险机制,最大的意义是将住房质量开发商保障责任前置。
据新京报报道,《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已于4月24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今后在北京新购房的业主若发现房屋相关质量缺陷,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
屋顶渗漏、墙体开裂等房屋质量问题在住房交易中比较常见,对于购房者来说,即便在房屋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找开发商维权往往都不是很顺利,一旦过了保修期,开发商撤场,想解决住房质量问题则更难。正因为如此,住房质量问题纠纷最终都由政府善后兜底,既不利于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也加大了公共管理的成本。
针对这一问题,深圳、上海、江苏以及北京相继试点推行了住宅质量保险机制。住宅质量保险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间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同时,政府对质量保险实行强制制度,如北京将住宅建设项目投保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并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
建立住宅质量强制保险机制,最大的意义是将住房质量开发商保障责任前置。这样可以增强购房人权益保障的可靠性,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同时通过引入市场保险机制,为住房长周期的质量问题提供稳定的维修赔付服务,更好地保障购房人权益,改变传统模式下住宅质量问题直接由政府兜底的状况。
通过市场“无形之手”建立有效屏障,实现政府对住房质量由管向治的转变。此外,将保险机构引入住房质量管理,保险公司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减少业务风险,会对开发商住房建设质量起到一定监督作用。
就此看,探索建立住宅质量强制保险机制,是一举多赢。
而对开发商们来说,也要看到,住宅质量强制保险机制既不是住房质量的“保险箱”,也不是住房开发建设责任的全部替代。该保险替代不了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质量方面的责任,他们仍有义务保证住房质量,减少缺陷,提高品质。
考虑到具体质量问题可能涉及保险承保范围、开发商质保责任等具体责任归属认定的模糊,接下来,也该加强实施保险机制后的监管,防止出现保险机构与开发商之间“踢皮球”推诿现象发生。这些也有待在探索中跟进配套、细化完善,继而充分发挥“住宅质量缺陷保险”的价值。
□房清江(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