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土改再发力!拟从农转用、土地供应等方面推进强区放权)
南都·深圳大件事讯 记者孙雅茜 记者从深圳市规土委获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决定》)已于近日启动公开征求意见。《决定》在农转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土地批后监管等六大方面进一步进行“强区放权”。
《决定》明确,除国家和省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除外原由市政府行使的农用地转用审批职权调整至区政府行使,但国家和省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除外,相应的用地报批依法仍由市规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土地整备留用土地占用国有储备地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项目的供地方案、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审批权和土地整备规划研究的报审下放到区政府。住宅(包括普通商品住房、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用地等五项土地供应方案审批直接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下放农转用实施方案审批职权
深圳市规土委在同期公布的《说明文件》中介绍,强区放权后,深圳仍有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需报市政府审批,其所涉农转用实施方案也同步报市政府审批。按照省审批系统设定的程序,上述项目所涉农转用实施方案审批流程中需增加一个区政府审核的环节,但增加审核环节一方面会导致市级层面审批农转用实施方案的程序复杂化、审批时间延长;另一方面因各区进度不一,会存在报批次数增加、项目零散的问题。因此,此次修订明确了“原由市政府行使的农用地转用审批职权调整至区政府行使,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批后直接下发批复,流程为:区国土部门组卷——区级政府审批——下发批复。
同时,此次修订也指出,国家和省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不适用上述规定,相应的用地报批依法仍由市规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负责。
下放土地供应方案审批职权
依据原有文件,招拍挂供应方案、以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应建设用地方案三类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批职权调整由区政府行使。但此后,深圳于2018年7月8日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规[2018]1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了深圳市土地供应体系,包括招拍挂、划拨、协议、作价出资、租赁、临时用地、委托管理等七类土地供应方式。
此次修订在结合《若干意见》内容的基础上,对所有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批职权进行了明确和调整,明确土地整备留用土地占用国有储备地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项目的供地方案、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审批权和土地整备规划研究的报审下放到区政府;将搬迁安置用地修改为安置用地。
依据此次修订,除住宅(包括普通商品住房、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用地、作价出资用地、市投市建项目用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入市流转的土地供应方案外,其余土地供应方案的审批职权均调整至区政府实施。
下放土地批后监管职权
深圳市规土委介绍,强区放权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须报市政府批准。为进一步明确各区土地批后监管职责和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依据,该修订稿明确规定:区政府负责其辖区内市、区政府审批的全部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含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闲置土地处置)。进一步明确土地批后监管的职责并解决各区提出的有关处置工作的依据问题,有利于各区统筹开展土地批后监管工作。
此外,此次修订还对涉及市规土委派出机构的行政主体地位的相关表述进行了梳理,明确“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行使辖区内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名、地质环境及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职权,并以自己名义行使辖区内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的房地产、测绘、地名、地质环境及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