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退房等于斗大声?亲,先看清楚自己签下的合同吧!)
退房等于斗大声?亲,先看清楚自己签下的合同吧!
本周,关于楼市的一个视频在朋友圈被频繁转发,内容是:一个男人在售楼部面对众多手机拍摄者淡定宣布:“大家可以有秩序过来全款退房。”视频可见,现场想退房的人有不少。
无独有偶,本周,还有一张频繁转发的图片,数十位“购房者”因楼盘降价在售楼部门前拉起横幅要维权。
网购时代,消费者的保障不断升级,以前要退换货需很多条件;现在,“7天无理由退换货”大行其道。既然一件衣服、一双鞋都能退换,动辄数百万元的房子,能不能退?
政策有规定,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证的情况下,就和买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本来就是违规操作,买家可以要求退房;如果开发商在购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更改房屋规划,房屋的户型、面积等与合同陈述存在很大出入,购房者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房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购房者更可以要求退房……但是,价格问题,未列其中。
羊城晚报记者查阅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又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还有关于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规定,但没有一条是列明购房者因楼盘价格下降就可以要求退房退款的。
可见,因楼价下降就要求退房退款的行为,并无法律层面的支持。
众所周知,房屋是大宗商品,其价格和其他商品一样,会因应市场供需等情况出现调整:当供大于求时,价格有可能下调;当供小于求时,楼价就可能上涨,这是市场的正常规律。
因此,无论是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是市场规律,都不支持因降价而要求退房退款,甚至邀同道一起“维权”、以保全自己利益的行为。
其实,房屋交易退罚款或退房的相关条款,在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合同等等里,都会列明,政府也有范本提供。既然合同条款已被双方认可、并签字生效,如果再有纠纷,买卖双方就应根据合同进行处理。
说到底,按签字的合同条款执行是最直接的契约精神的体现,遵守承诺、尊重契约是理性社会、理性市场、理性消费应有的态度。
在管理越来越规范的房地产市场里,楼盘预售已有比较严格的审批程序,消费者提出退款退房前,最好先查看自己亲笔签过的合同条款,看清每项权利及责任,如有问题,买卖双方严格按合同办事,心平气和解决问题,才是“正道”。
所以,精明的消费者们,签字前倒应该打醒十二分精神——发现有触碰自己底线的条款,大可不接受,协议不成就不签字,直接不买就是了。既然签了名,就等于认可里面的所有规定,合同怎么写,买卖双方就该怎么做。
中央反复强调“房住不炒”,各种调控政策亦不断推出,其最终目的是要让房价保持理性、平稳,让楼市健康发展。“躺赚”的黄金时代已经过去,楼价只涨不跌的时代或许正在终结,押宝楼价疯涨、而哑忍不合理合同条款的时代,早该翻篇儿了。
买房也好,退房也罢,仗势欺人不对,斗大声也很无聊,合同有风险,签字需谨慎,签定离手,严格遵守契约精神,这才是市场应有的理性行为。(执笔/陈玉霞)
□本刊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