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试行)》发布施行 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不得叫“城”)
南方日报讯 (记者/李斌)由深圳市规土委制定的《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试行)》于7月16日发布施行,有效期5年。这个命名规则中对特定通名应适用于符合相应要求的建筑物(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例如: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具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的居住用途建筑物(群)方可叫“村”;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业用途建筑物(群)才能叫“城”。
命名规则中规定,建筑物(群)名称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构成。专名是指建筑物(群)名称中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专有名词;通名是指建筑物(群)名称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字词。
此外,命名规则中还规定,专名用词不得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阿拉伯数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标点符号等,以及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或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字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可能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字词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