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合同陷阱须了解 霸王条款要拒绝)
买房时你会看购房合同吗?近日,东莞市工商局发布《房地产行业部分合同格式条款点评意见》,为常见的房地产合同格式作出点评,并对相关条款给出整改意见。
点评七大常见霸王条款
市工商局分别就违约责任认定问题、面积误差问题、交付条件未达约定责任问题、扩大不能归责出卖人的原因范围、广告宣传涉及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合同变更及解除权、占用公共共有部位产权等合同常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如在“违约责任认定问题”上,合同内容约定“若乙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则乙方已付定金甲方不予退还,且本认购书效力同时终止,甲方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而无需通知乙方。”东莞市工商局要求整改为“除不能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外,若乙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乙方已付定金甲方不予退还,且本认购书效力同时终止,甲方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
在“面积误差问题”上,?合同要删除以往的“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的(含0.6%),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的条款;同时“通知解除合同期限为三个月”;并且删除“该商品房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出现差异,出卖人和买受人互不赔付”条款。
未达交付条件开发商应担责
在一些合同上,开发商对于未达成交付条件的情况,约定开发商只负责整改,不承担违约责任,这种霸王条款也被市工商局指了出来。有合同约定,对于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以上设施未达到条件的,提出双方同意按照“出卖人仅承担整改责任”处理。东莞市工商局表示,合同应增加“配套设施未达约定条件,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条款(不能归责于出卖人的情形除外)”,并增加“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此外,如果广告宣传涉及免除自身责任也要整改。市工商局举例称,对于广告宣传和承诺问题,正确表述应为“在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和示范单位中对该商品房所做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销售人员陈述、说明、保证等)”,若涉及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买卖合同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