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物管条例征求意见 共有物业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深圳新闻网11月25日讯(记者 张玲)共有物业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必须存入共有资金账户,由业主或业主大会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上述内容都来自《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深圳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深圳市法制办会同市住房建设局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11月24日,深圳市法制办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予以发布,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7年12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fzb.sz.gov.cn )或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方网站(http://www.szjs.gov.cn )相关栏目在线提交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西C5080室(邮编:518035)或,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901室(邮编:518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wangh@fzb.sz.gov.cn。
记者了解到,截止目前,深圳全市共有住宅小区3597个,其中成立业委会的小区1476个,约占41%,采用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3511个,约占97.6%,全市共有物业服务企业1933家。此次面向社会征集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计10章157条,包括总则、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业主和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安全管理与使用维护、服务与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进一步理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有资金,对共有部分进行界定,对共有资金范围和监管进行了专门规定。其中对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位,按照优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原则,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及收益方式;明确了业主大会权利实现义务落实的途径,明确业主大会市场主体地位,在备案后可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同时,适当调整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规范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和日常监督管理。
结合目前业主自我管理现状,《条例》设置了以街道办为主导的物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强化了政府对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责任,增加了主管部门的培训义务,引导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尽快提高自我管理能力。《条例》还将多年来物业管理实践中的成熟做法吸收到此次修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