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银川5月24日电 记者通讯员靳琳 今天,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称,由宁夏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副主任李平受贿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后,由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平受贿案由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6年12月2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李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李平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已扣押的320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其余10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银川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35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在李平受贿案中,其中最大一笔受贿数额为410万元。李平利用担任银川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雍某某的请托,为其承建银川市房改房维修工程项目一事提供帮助,先后接受雍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20万元和以雍某某名义办理的银行卡一张,雍某某先后向该卡存入现金390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平不服,以原判认定的关于收受雍某某银行卡的390万元系雍某某个人财产并非行贿款等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李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钱财共计人民币435万元,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构成行贿罪,且系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上诉人李平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