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出租房屋个税要征10%租不起房了? 纯属误读!)
本月14日,深圳市地税局官网挂出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有一条款为“拟自明年4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条款引发网友热议,“个人出租房屋要收税啦,房租肯定跟着涨!”“买不起房了,也租不起房了”、“个人出租住房,不报备税务部门从何而知?”网上各种议论声音纷至沓来。事情果真是这样吗?记者调查了解到,目前深圳个人出租房屋也在按照综合征收方式征税,《征求意见稿》只是将个税这个条款单独列出来明确,就个人出租自有房屋而言,实际征收比例仅有0.5%-1%。
新政:明年4月起个人出租住房将收个人所得税
请留意条款的第二三条:
请留意条款的2、3条:以一套月租5000元的普通住房为例:
应纳税所得额=5000*5%=250元
应纳税额
根据深圳地税局官网前日挂出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下文简称《公告》),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深圳市范围内将自有房屋或租入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1.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2.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3.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指出,房屋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同一个月多次取得房屋租赁所得应合并计算纳税。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在计算转租收入时可予以扣除。
公告拟自明年4月1日起实施。原深圳市采取的综合征收方式和征收率同时调整,其他税种征收率及税率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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