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购房者质疑合同霸王条款 与开发商较劲3年)
西安的张先生郭女士夫妇在凤城八路风景御园小区订购了一套房子,但在签署购房合同时,他们对合同中一些条款产生疑问,拒绝签字,要求开发商修改但遭到拒绝。如今3年过去了,双方依然在谈判中。而由于“购房者未按约签署正式合同”,张先生订购的那套房已被开发商重新面向社会出售。
认为合同内容有问题 他不签
张先生介绍,2013年初,他和妻子看上了风景御园小区的一套房子,“面积208平方米左右,总价191万余元。”张先生讲,当年3月的一天,他和妻子与开发商西安明都置业有限公司签署了商品房定购协议书,缴了10万元定金。协议规定了张先生定购房屋的楼号,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按揭,同时规定,“购房者须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7日内与甲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业主临时公约等文件。如乙方未按规定日期签订,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将房屋收回另行出售,且乙方购房定金不予退还。”
“我们不到7天就去了。”张先生说,在开发商要求下缴完首付款后,他们拿到购房合同阅读后认为,合同中多项条款有问题,张先生夫妇立刻决定先不签订该合同,等待修改。张先生主要对购房合同第十七条的两款约定提出了质疑,第一款内容为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该幢楼宇买受人共有,但特别约定特定的买受人对其所购商品房相通的某部分屋面享有专用权的除外,各买受人对此专用权的约定均无异议。第六款约定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会所、康乐设施及其他经营服务型配套设施,除应移交给国家及已售部分外,所有权属出卖人。
张先生表示,屋面就是屋顶,屋顶和楼外区域无疑均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将部分屋面或楼前楼后部分归个别人使用,本就是不合法的,现在却要全体业主书面认可?他对此无法认可。另外,如果小区会所、康乐设施本就属于开发商所有,就不必要列入购房合同,若不属于开发商所有,那么该条款也属霸王条款,写在购房合同让业主签字认可也不合适。
开发商同意退款 但他不想退房
除了以上两款内容以外,张先生还提出建设所使用门、电梯等多种建材、设备品牌约定不明确。
张先生的诉求遭到西安明都置业有限公司的拒绝。“他们说购房合同是针对不特定的购房者,而合同是房管部门的制式合同,一个字不能更改。”张先生说。就这样,修改条款之争过了三年仍未尘埃落定。西安明都置业有限公司在数次发函催促签合同未果之后,已将张先生所选房屋面向社会另行销售处理。期间,开发商曾发函通知张先生所缴首付款已部分用于违约款支付,但在一份工商部门的协调材料中,开发商已答应全额退款,却遭到张先生拒绝,“我看上了房子才决定买的,而且已经缴了首付,现在合同没签是因为他们合同有问题,我有权提出修改,我不会接受退钱,我要房子。”
“他太吹毛求疵了。”西安明都置业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陈长波表示,购房合同是房管部门制式合同,由他们公司附加相关条款约定的统一内容,不可能单独为了个别业主而进行修改。对于张先生提出的屋面权属问题是否合法,他表示不便评价。
张先生的较真不无道理
“此房是我建,价格由我定,要想买房子,合同条款没商量。”相信大多数购房者都曾有过这样的感慨,其实这种感慨也是源于购房者对购房条款的不熟悉。那么,开发商的购房合同有没有猫腻呢?
一名曾多年供职房产企业的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较真的张先生是个例,但他的较真不无道理。购房者签订合同时,售楼人员会将一式五份的合同全部翻开,但一般只准许购房者看合同或签字按印,却并不与购房者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并且售楼人员还说这些合同是统一规定的,条款是他们公司统一选择的。合同中有大量的条款是购房者所不熟悉的,而这些条款又恰恰是房地产行业常见的不平等条款,如果对每一条款认真研读,购房时间又会一拖再拖,所以很多购房者就这样在“云里雾里”中签字盖章,义无反顾地往合同陷阱里“栽跟头”,当发生纠纷再研读合同时,才发现原来合同对自己并不利。“如果认为合同内容存在霸王条款可向工商部门反映。也可以协商要求撤销,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这位律师表示,购房者有权让开发商对相关条款作出解释,并有权对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合同加以修改和补充。
因此,购房者在面对合同文本时,不能连合同条款内容都没弄明白就草草签字,应该对合同文本进行认真的审核,咨询专业人士或参考购房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