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并任由自己租出去的房屋被用作卖淫场所,却不向公安机关举报,这样的房东也要受罚。近日深圳龙华警方在一间旅馆抓获卖淫嫖娼人员11人,该场所房东朱某虽未参与组织卖淫活动,但却“知情不报”,亦被警方拘留。
4月19日,大浪派出所组织警力查处了大浪街道华旺路一家打着“足道”的幌子从事卖淫活动的旅馆,当场抓获11人。其中,涉嫌组织卖淫的尧某、张某、潘某、刘某等4人被依法刑事拘留;4名涉嫌卖淫的女子及3名涉嫌嫖娼的男子被依法行政拘留。而该场所的房东朱某虽未参与组织卖淫活动,但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据房东朱某交代,该场所由尧某于去年12月向其租用,月租金3600元,尧某租下该场所时并未向其透露经营目的。今年4月,尧某装修后打出“XX足道”的招牌开始从事组织卖淫活动。经营期间,朱某得知此事后,虽然向尧某提过“不要在里面搞违法活动”,但朱某认为“我把房子租给他们,如果在里面搞违法活动不关我事。”
据警方查证,朱某在明知实情的情况下,继续将该场所租给尧某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且未向公安机关举报,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目前朱某因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
龙华警方提醒广大房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