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佳节将至,我市已有企业陆续放假,但也有不少企业员工得在假期坚守岗位。大家会关心加班费怎么计算,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1月22日(除夕)、23日(大年初一)和24日(大年初二)三天加班,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2年春节放假安排为1月22日至28日,放假7日。1月21日(周六)、1月29日(周日)照常上班。其中1月22日、23日和24日为法定节假日,1月25日、26日、27日、28日共4天为休息日。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1月22日、23日、24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同时,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不能用安排补休来冲抵加班费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1月25日、26日、27日、28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该负责人强调,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则按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确定,但不得低于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1月份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7元/小时。